工作探索对我国图书馆立法原则体系的探讨

进入电脑版    时间:2017-02-07 14:53:50

陈忠海

(郑州大学信息管理系,河南 郑州 450001)

关键词:图书馆立法;立法原则;立法原则体系

摘 要:图书馆立法原则应是多层次和立体的,它们的相互联系和有机结合构成一个体系。该体系包括基本原则、专业原则和具体原则三个部分。

中图分类号:G25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88(2010)05-002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陆续颁布了一些中央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计划经济时期图书馆工作的开展进行了必要的规范和指导。在国家确定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自1997年起.深圳市、内蒙古自治区、湖北省、北京市先后颁布了四部公共图书馆地方法规。自1996年起,上海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河南省、浙江省也先后制定了四部公共图书馆地方规章,其中,上海市还首次进行了修订[1]。10余年来,制定和颁布国家图书馆法的呼声、建议和立法活动一直没有间断,一些地方立法和修法工作也在积极进行之中。围绕各级立法工作的学术研究如火如荼,研究成果日见丰富,立法原则的研究是其重要内容之一。

图书馆立法原则,是指在立法活动中起主导作用的思想和准则,它是图书馆立法活动的主要准绳.体现了国家图书馆立法的性质和特点。它是调整图书馆与社会关系的基本方针。

图书馆立法原则体系,是指在图书馆立法过程中分层次构成的思想和准则的有机整体。

图书馆立法原则体系包括三个层次:一是图书馆立法的基本原则;二是图书馆立法的专业原则:三是地方图书馆立法的具体原则。基本原则具有总体思想指导和方针性质;专业原则是制定具体法律的专业准则,体现法律的专业性质和专业特点:具体原则是实施性立法应当遵循的准则。

1 图书馆立法的基本原则

图书馆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制定图书馆法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反映创立图书馆法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的基本准则[2]。

2000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对立法原则的规定改变了以往对立法原则表述方式多样化和不确定的状况,实现了立法基本原则由观念形态向法定制度形态的正式转变,使立法基本原则实现了法律化和制度化.成为我国成文立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的我国立法基本原则有四项:一是宪法原则;二是法治原则;三是民主原则;四是科学原则。这四项基本原则成为法律化和制度化了的中国立法的正式基本原则。《立法法》规定的我国立法四项基本原则适用于所有的法律立法实践,图书馆立法亦不例外。

1.1 图书馆立法的宪法原则

立法应当以宪法为根据或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作为一项立法原则,可以称其为立法的宪法原则。从《立法法》的规定看,我国立法,包括图书馆立法应当遵循的宪法原则,更主要的是政治原则,是指执政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即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坚持改革开放为两个基本点。《立法法》以深具中国特色的宪法基本原则作为我国立法的首要基本原则。遵循这项原则意味着:其一,立法应当以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大局。其二,立法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其三,立法应当与改革开放相得益彰。

1.2图书馆立法的法治原则

经济上实行市场化,政治上实行法治化是现代社会不同于以往社会的显著标志。坚持法制统一原则,是单一制国家的立法区别于联邦制国家立法的一个重要特征。中国是统一的单一制大国,立法应当坚持法制统一原则。首先,我国有长期的法制统一的’传统。其次,就政治体制而言,执政党的统一领导,也需要立法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第三,就经济体制改革而言,形成全国统一、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需要以制度建置为基本内容的立法活动。制度建置就需要坚持法制统一原则;第四,我国无论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还是法制国家建设,所走的都是政府推进型道路,而政府推进的一个基本途径,便是以统一的法制促进和保障这三方面事业获得成功;最后,立法上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同立法和整个法制的本质相吻合。当代中国的立法和法制,从根本上说是为着保障和实现人民的统一意志和根本利益而存在和发挥作用的.实现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统一意志和根本利益,需要有统一的立法、统一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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